一周民生大事来了!
时间: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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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升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放宽贷款申请条件……关于普惠金融,新规出台!
财政部日前印发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办法》明确,将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上限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上限由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2、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持续恢复,内生动力持续增强,社会预期持续改善。为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3年9月1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约为7.4%。
3、2023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提高!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本次助学贷款政策调整完善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将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贷款额度提高4000元,本专科生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同时,考虑到政策衔接,相应提高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二是将国家助学贷款利率调减30个基点,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调整为减60个基点。三是开展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减轻研究生家庭经济负担,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发完善手续便捷、风险可控的研究生信用助学贷款产品,并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4、重要通知!事关受灾群众冬春救助
日前,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3—2024年度全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压紧压实责任,抓紧安排部署,强化保障力度,扎实有序做好本年度冬春救助工作,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温暖及时送达受灾群众,确保受灾群众能够温暖过冬、安心过节。应急管理部已派出工作组,分别赴京津冀、黑龙江、吉林等地实地查看倒房重建推进情况,并统筹指导做好冬春救助对象摸排和过渡期救助等工作。《通知》要求,要重点关注特殊群体的救助需求,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原则,对已确定的救助对象实施救助,确保应救尽救。
5、《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颁布 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
教育部近日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将于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法》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6、两部门发文要求大型演出实名购票、实名入场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围绕7个方面提出24条具体要求。《通知》明确,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85%。
7、市场监管总局部署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对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进行部署。《通知》明确,要针对中秋节期间月饼等节令性食品的特点,强化生产过程监管,加大对大宗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聚焦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业态,加强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综合治理,严防食品安全事故;要组织开展节日热销食品专项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及时处置;要及时发布节日相关食品安全消费提示,积极受理和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8、四部门发文进一步规范口腔诊疗行为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口腔医疗服务和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要规范落实口腔修复、种植、正畸等耗材省级平台挂网采购,以省(区、市)为单位,或跨省份联盟形式积极开展口腔科耗材集中采购,促进口腔耗材价格公开透明,挤出价格水分。同时,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科耗材采购工作应当由医疗机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程序公开公正选择耗材供应企业。
9、《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教育部、中国残联制定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13条,包括测试目的依据、对象和方式、管理机制等。根据《办法》,视力残疾人员测试的方式为摸读盲文或识读大字版汉字。听力残疾人员测试的方式为写汉语拼音、写命题说话文本、打手语。《办法》要求,自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下,省级测试机构或由省级测试机构依托具备测试条件的特殊教育院校、相关教学研究机构,设置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点,开展测试工作。暂不具备测试站点建设条件的省份应制定站点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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